关于众泰集团遭微软、欧特克联合索赔2000万新闻报道的思考

最近几年,由BSA成员单位微软、欧特克、奥多比等国外软件公司联合打击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案例频频出现,在这些公开报道和未被报道的企业中,民营的有之,国资的有之,上市的有之,普通的有之。这对中国企业必是敲响警钟,不得不引起关注,“狼来了”不再是个故事,很多企业已经看见了实实在在的“狼”。就如新闻中采访的法官所说的,企业使用软件的免费时代已经结束。
尊重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法定责任,更是其应承担得社会义务、道德义务。
8月24日,中国新闻网发表《使用盗版软件 众泰集团遭微软、欧特克公司索赔2000万》的报道,引起众多媒体的转载。本文根据此报道(见下篇转载),结合笔者从业经验,作为一种思考,仅作一家之言,并无倾向性。
【关于50万的赔偿】
目前在我国,企业使用盗版软件主要属于民事范畴,相关的法释已经作出说明,本文不再赘述。使用盗版软件属于非法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侵权行为,为此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关民事责任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有相关规定。同时,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了有关赔偿标准:1、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2、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3、“法定赔偿”。第一种情况一般会按确定侵权的数量结合软件的价格计算赔偿额,对权利人相对主动,但在执法过程中实际查处的数量往往较少,如按此数量计算损失,获得的赔偿相对较少;第二种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对于权利人举证较难,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考虑,权利人一般会按第三种方式主张赔偿。这也是在本案中,为什么会有50万赔偿的原因。这种追偿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往往会低于这个赔偿标准。当然,这主要还要看软件类型和价值了。
微软通常情况下,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法定赔偿,往往会针对某一单位,根据不同软件类型,同时提起多个诉讼。比如微软一般会将操作系统、办公系统、服务器产品分别提起诉讼。
从本案赔偿及采购数量来判断,被认定侵权的软件应该主要是以微软为主,欧特克软件认定的侵权数量不多。欧特克作为设计工具,属于直接生产工具软件,再加上该软件单套软件的价值较高,否则,要求的赔偿和采购数量会比报道的要多。
【关于影响】
在笔者看来真正给企业带来损害的,并不是法院的赔偿,而是因此可能带来的其他负面影响,这些影响有的是致命的。如:前几年海宁某企业,临近上市IPO阶段,险因为使用盗版软件而折戟沉沙;如:还有一些出口至美国的企业,因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案而损失惨重。如:有些企业被同业竞争对手(或业主)投诉(诉讼)不当获利失去项目竞争机会,前期的投入打了水漂;如:一些公众企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需要承担公示的义务,这将导致其股票受到影响,特别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可能还会带来其它的处罚。有些恶性案件,企业负责人或者员工到某些国家存在入境障碍。这也是很多企业真正担心的地方。
这些并非笔者危言耸听,就如笔者给一些企业提供咨询建议或者授课时所说,对于一些企业切勿心存侥幸,笔者提倡不要被人牵着鼻子走,但也不能以无知当个性,老以“甲方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的态度自居,此刻您是侵权方,而不是甲方。一旦发生在自己企业,就是意味着100%。这不是生气就能承担的,其危害也不是短时间就能显现。
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案要求制造商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必须使用获得完全许可的软件,实现 IT 产品授权合规。根据相关法案,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的任何一个环节中使用盗版或未经授权的软件并拒绝改正,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其产品在实施该法的州销售或者许诺销售,都将构成不正当竞争,州检察总长或侵权企业的同业竞争对手都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提起诉讼。
这些在欧洲、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及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区也有相关严格的约束。
【本案的思考】
结合本案被告的业务特点,协商解决无非是双赢的。但法院接受媒体采访并通过新闻公开报道。不知道是出于普法教育之目的?还是传递我国保护计算机版权的决心?从表面看似好像达到了“你好我也好”的完美结局。但在笔者看来,这样公开报道的方式,使得被告接受协商解决的意义失去或打了折扣。在某种意义上,反而会为被告带来其它风险的隐患。
可以确定的是,原告是获利的,不仅仅为原告带来了生意上的帮助,同时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宣传作用,当然笔者更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杀猴儆鸡”的效应。对于法院,一则可以宣示我国司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决心,又是对国内“违法”企业的关爱。然而,对于被告,虽未有一纸判决可供查询,但也并没有达到协商的真正目的。
如果坚持诉讼,其实这也不符合被告利益的,既然选择协商,范围应该仅限于被告原告和组织协调的法院三方,而不是通过新闻报道广而告之。若非要如此,笔者觉得报道中用“某公司”的名义代替“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更好一点。哪怕新闻标题《使用盗版软件众泰集团遭微软、欧特克公司索赔2000万》换成《微软、欧特克公司向众泰索赔2000万,协商获赔50万》会更妥一点,也会更客观一点。这样的标题,更像是原告发布的新闻稿。
笔者所了解、所接触的类似案例中,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确实会有很多的无奈。此案中被告接受协商,对于被告来说同样会有无奈,但不知这种无奈是出于可能被判罚的赔偿金额的考虑,还是考虑到了一旦法院判决败诉可能会带来的更大损失?如果是后者,那么这样的一篇报道是值得商榷的,这是对众泰的另一种不公平!既然都广而告之了,又何惧对簿公堂呢?!
以上是笔墨软件资产管理的拙见,仅供参考。
作者:@周汉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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